韶关市物价局

文件

韶关市卫生局

 韶市价[2009]67

 关于正式制定我市机器辅助排痰等新增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器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韶市价[2008]80号)规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试行期已满,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正式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9]189号)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试行情况,我们对个别项目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制定我市机器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

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非营利性三级医疗机构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其他等级医疗机构的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按项目和比例下调,二级医疗机构下调10%,一级医疗机构下调20%,未评定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下调比例报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核定。

本规定从2009910日起执行。

附件:机器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OO九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医疗  价格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卫生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韶关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887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