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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物价局文件
韶市价[2009]07号
关于加强我市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销售价格管理,规范经营企业价格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8]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兼顾毗邻地区的原则,根据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本地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销售价格后报我局备案。市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销售价格由市局核定。
二、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销售价格作价办法为:
含税销售价格=不含税销售价格×(1+国家规定税率)
其中:不含税销售价格=不含税购进价格×(1+综合差率)+进货运杂费
(一)进货运杂费指民爆器材由生产企业到经营企业或从上级经营企业到下一级经营企业验收入库为止所发生的正常费用,并依据“以收抵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核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运杂费用的批复》(粤价[2008]316号)精神,我市进货运杂费最高标准(含税):工业炸药260元/吨,工业导爆索200元/万米,工业雷管15元/箱。对销售企业自提货的,不需向生产企业或上级销售企业缴纳进货运杂费。
(二)综合差率由管理费用率、销售费用率、利息率、利润率、安全费用率构成,不包括进货运杂费、配送服务费。
其中,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不含进货运杂费、配送服务费)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价函[2007]343号)有关规定审核。
利息费用按近三年利息支出占成本费用比例核定。
利润按经营成本利润率不超过3%核定。
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提取的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主要包括: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各地在核定综合差率时,成本费用中与安全费用支出相关的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三、各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的,可收取配送服务费。除此之外,不得在销售民爆器材时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配送服务费是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配货、运输方式,将民爆器材送达客户指定地点或回收用剩的民爆器材等活动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四、为及时掌握民爆经营企业的成本费用情况,请各县(市、区)物价局将本地的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量、销售价格和配送服务费等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期间费用明细表等)于3月底前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联系电话:8884070,
联系人:赖卫红,电子邮箱:wjj8jgk@163.com)。
本通知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民爆器材 价格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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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物价局,市经济贸易局,市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
主办:价格管理科 电话:88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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