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物价局文件
韶市价[2009]08号
关于民爆器材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运杂费用的批复》(粤价[2008]316号)和《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8]33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销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市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配送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1)工业炸药:基本收费100元/车次,在此基础上,50公里范围内加收4元/公里,超过50公里加收2.5元/公里。
(2)工业雷管:基本收费50元/车次,在此基础上,50公里范围内加收3元/公里,超过50公里加收2.5元/公里。
(3)工业导爆索:基本收费50元/车次,在此基础上,50公里范围内加收3元/公里,超过50公里加收2.5元/公里。
三、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
四、市属民爆经营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将企业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量、销售价格和配送服务费等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期间费用明细表等)报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
本通知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
附表:市属民爆经营企业民爆器材试行销售价格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民爆器材
销售价格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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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物价局,市经济贸易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
主办:价格管理科 电话:8884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