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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物价局 文件
韶价[2010]10号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萘夫西林等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登录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药品价格管理服务平台,查询或下载粤价[2010]36号文件附件《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粤价〔2010〕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和我省市场药品实际销售情况,我局制定了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履行专家评审论证,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等程序,经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见附件)为最高零售价格。标注试行一年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我局将重新核定价格;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列管药品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待国家统一定价后,执行国家的统一价格。
二、当市场中标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药品的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主题词:转发 药品
价格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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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区域办事处。 |
主办:价格管理科 电话:888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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