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 关 市 物 价 局

文件

韶 关 市 财 政 局

 

韶价[2010]20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居住证  收费  通知

  抄送: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人大办,市府办,市审计局。

  主办:收费管理科            电话:8875228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一月四日     粤价函〔20106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准补领和换领居住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9579号)悉。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每证20元缴纳工本费。而对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得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取消深圳市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收取每证20元的规定。
   
二、本规定自20101 1 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