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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 关 市 物 价 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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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 关 市 财 政 局 |
韶价[2010]20号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居住证
收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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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人大办,市府办,市审计局。 |
主办:收费管理科 电话:8875228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一月四日 粤价函〔2010〕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准补领和换领居住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9〕579号)悉。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每证20元缴纳工本费。而对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得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取消深圳市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收取每证20元的规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
1
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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