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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价[2010]21号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术科等考试收费
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术科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高考术科
收费 通知
主办:收费管理科 电话:8875228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术科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粤价函〔2010〕79号
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术科考试以及研究生、插班生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教考〔2009〕18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普通高考体育、艺术类等专业术科考试费及研究生、小语种招生、自主招生、专升本插班生考试费收费标准。
(一)体育、音乐(含舞蹈)术科考试费每生200元,外省考点每生增加35元,即每生235元。
(二)美术术科考试费每生175元,外省考点每生增加35元,即每生210元。
(三)硕士研究生、小语种招生、自主招生、专升本插班生考试费每科40元。
二、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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