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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韶价[2010]44号
韶关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韶水字[2010]3号)收悉。在依法进行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十二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市区自来水价格分两步调整的意见,经市政府十二届49次常务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现就调整韶关市区(不含曲江区)自来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自来水综合水价由1.28元/m3(含税,下同)调整为1.48元/m3(含水资源费0.12元/m3,价格调节基金0.01元/m3,价内征收),调幅16.12%。各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1.05元/m3调整为1.25元/m3。
(二)工业用水由1.28元/m3调整为1.48元/m3。
(三)行政事业用水由1.45元/m3调整为1.65元/m3。
(四)经营服务用水由2.20元/m3调整为2.40元/m3。
(五)特种用水
1.消防、环卫、绿化用水由0.92元/m3调整为1.12元/m3。
2.特种经营用水由3.00元/m3调整为3.20元/m3。
二、优惠政策。对经市民政部门核准的市区低保困难户(市自来水公司用户)继续实行水价补贴,按月用水量15m3定额计,每立方米补贴由0.16元调整为0.20元,由市民政部门年终后一次性发放,所需补贴在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
三、新的市区自来水价格及优惠政策,从2010年6月1日起(即从2010年7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四、原韶关市区自来水价格标准(韶市价[2007]83号)同时废止。
请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及市自来水公司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用户对新出台的自来水价格标准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调整 自来水
价格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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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水务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物价局。 |
主办:价格管理科 电话:888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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