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苯唑西林等

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韶价[2010]45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苯唑西林等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粤价[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粤价[2009]228号)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制定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

请登录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药品价格管理服务平台,查询或下载粤价[2010]103号文件附件《苯唑西林等药品零售指导价格表》。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苯唑西林等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粤价〔2010103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我局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等部分药品零售指导价格,并已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见附件)为零售指导价格,均为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补充规格的价格。 
    二、自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已对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分批进行了调整公布,对尚未调整公布价格的补充规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我局申报,原价格停止执行。
    三、附件药品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有“△”标注的为临时价格,我局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定的价格及时调整。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0610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药品的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 苯唑西林等药品零售指导价格表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各省直医疗单位,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