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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价[2010]5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价[201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