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

物价局第二批差别定价药品

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韶价[2010]110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二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0]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二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粤价〔2010267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粤价〔2009186号)、《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专家评审论证,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等程序及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第二批差别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现予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附件)为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同通用名称同剂型未列的规格,标注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附件所列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当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01210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第二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