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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韶关市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韶价[2011]04号
市区各停车场、物业服务公司:
随着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韶关市区机动车停放矛盾凸显,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已成为民生的热点问题。针对近期市区出现部分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攀比提价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规范韶关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含小区内自有产权停车场)和设置在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在《韶关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之前,上述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须由停车场经营者报市物价局审批。未经市物价局审批、擅自提高标准收费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以上规定从2011年1月10日起执行。之前我局下发的文件中有关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范围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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