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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
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价[2011]1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年审工作,并将审验情况于每年6月3日前报送我局,以便汇总报省物价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粤价〔201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年审工作,并将审验情况于每年6月10日前抄送我局。
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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