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

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价[2011]14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年审工作,并将审验情况于每年63日前报送我局,以便汇总报省物价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粤价〔201117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年审工作,并将审验情况于每年610日前抄送我局。

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