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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气瓶租用保证金等问题的通知
韶价[2011]1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气瓶租用保证金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和《关于收取气瓶保证金问题的批复》(粤价函[2005]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不含曲江区,下同)收取气瓶租用保证金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瓶租用保证金的标准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可向租用本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用户收取气瓶租用保证金。具体标准为:YSP-15型新瓶每只180元。
二、气瓶租用保证金的管理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收取气瓶租用保证金必须开具合法凭证,并设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不得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挪作它用。
收取气瓶租用保证金的经营企业,应当在用户终止租用气瓶时退还保证金和相应利息,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收取气瓶租用保证金的经营企业应将气瓶租用保证金的相关资料,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我局。
三、气瓶使用费
气瓶使用费未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录,属于市场调节价管理。气瓶使用年限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执行,气瓶年使用费不得高于气瓶年折旧费,具体标准由自有产权气瓶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市区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收取气瓶租用保证金前,须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保证金),并在收取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气瓶租用保证金项目、标准、收取依据和监督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和用户监督。
本通知自2011年2月20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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