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和
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韶价[2011]5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市直各单位,省直、中央驻韶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综合年审制度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1]17号)及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粤价[201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0年度收费年审工作定于2011年4月至6月进行,5月15日前为收费单位自审时间,5月16日至6月15日为重点抽查、会审、反馈意见和年审总结时间。市直、省直和中央驻韶收费单位的重点抽查名单由市收费年审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年审范围、时限和内容
凡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实施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均属于此次年审范围。年审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年审的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票据;
(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收费年审工作,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收费单位要及时真实地提供2010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相关收费票据和账簿、收费许可证和涉及收费工作的有关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确保2010年度收费年审任务圆满完成。年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年审工作结束后,将通报年审和收费统计考核结果。
(二)各县(市、区)物价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价〔2010〕42号)的要求,于5月30日前完成收费情况分析报告,并按时上报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数据。
(三)请市直、省直、中央驻韶收费单位在规定的自审时间内,按本文附表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认真进行自审和填报,报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5月2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邮政编码:512000,联系电话:8875228,联系人:梁丽芬)。
附件: 2010年度收费情况统计表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