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费标准;
(四)主要品种的价格监测数据;
(五)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六)应急管理工作;
(七)价格工作动态;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本单位编制的《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韶关市价格信息网(www.sgpi.gov.cn)上查阅《目录》,还可以到本局档案室或市档案馆查阅。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设置、政策法规、价费标准和行政执法信息以外,其他信息在本局网站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档案馆查阅这类信息。
第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韶关市价格信息网(www.sgpi.gov.cn)上公开的信息;
(二)通过韶关市物价局《价格信息》、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一)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属性提出初步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科室报送综合法制科审核,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除文件形式和通过媒体发布以外的重要政府信息(含征求社会意见的政策信息和公示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科室送综合法制科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并由综合法制科负责发布;
(四)各科室以科室名义出台的文件如需公开,由该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对外公布;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的,上报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本局负责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科室领导是否重视,是否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
(三)本科室负责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程序、期限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各项规定,做到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五)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局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和个人,应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试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应当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成本监审资料、局内部干部任免情况、局财政经费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韶关市物价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局综合法制科负责本局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局相关部门,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八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时,局综合法制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收费。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韶关市物价局印章。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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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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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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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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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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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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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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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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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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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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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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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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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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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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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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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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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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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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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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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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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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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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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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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仅限公民申请) |
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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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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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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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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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
(可多选) |
获取信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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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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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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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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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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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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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政务的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根据《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价格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应当依照《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本办法,履行公开和提供价格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公开价格信息、获取价格信息的权利(不予公开和暂缓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价格行政管理职能、实施价格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价格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价格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的价格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价格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价格信息。
第六条 局综合法制科和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本办法的实施,处理价格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编制本局价格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
价格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将本机关负责价格信息公开科室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
价格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价格信息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关的价格信息公开目录并作出说明。
(二)将价格信息公开的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价格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负责本局主动公开价格信息的事宜;
(四)受理和处理向本局提出的价格信息公开申请;
(五)汇集、保管、维护、更新本局的价格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局各科室应明确处理价格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人员,负责本科室价格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搜集、整理本科室主动公开价格信息的事项报局综合法制科;
(二)负责向局综合法制科提供依申请公开的价格信息;
(三)办公室负责网页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 下列价格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价格法律法规。及时将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公开,包括《价格法》及其他法规,上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关于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部门职责。公开物价局及各科室主要职责。
(三)工作纪律及监督投诉。公开执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公开受理社会各界对机关干部职工违规违纪问题举报的途径,公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及办理程序等。
(四)价格调控规划、计划。公开价格调控的长期规划,公开重大价格决策计划及执行情况,公开重点工作及完成情况。
(五)公开价格部门所有的价格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和办理结果。
(六)价格行政处罚的规则、程序和结果。公开价格监督检查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结果。
(七)公开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国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引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非正常波动,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公布市场价格监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价格信息。
第九条 下列价格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价格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价格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价格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交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价格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价格信息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价格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价格信息。
第十二条 价格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或机构查找有关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价格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价格信息,应在物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 新闻发布会;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价格信息》简报;
(四)韶关电台民声热线;
(五)12358举报电话;
(六)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
(七)“价格服务进万家”现场咨询活动;
(八)价格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九)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价格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价格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价格部门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价格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七条
本局综合法制科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价格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价格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价格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价格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价格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价格信息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价格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价格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价格信息。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价格信息的,经主管价格信息公开的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价格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价格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综合法制科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价格信息,有关职能部门要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可以打印和复印的资料,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价格信息的,应当加盖本局行政印章。
第二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价格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检查。领导小组定期对价格信息公开的内容、对象、形式、途径等进行督查,公布督查结果并纳入考核内容。
(二)市民评议信息公开成效。不定期地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市民代表对价格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现行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及时改进不足。
(三)上级机关和行政领导督查。接受上级机关的行政效能和信息公开督查,局分管领导要对分管范围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确保信息公开的内容真实、全面、及时。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和督查结果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按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奖惩。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职责权限,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价格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举报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推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法制科为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咨询信息,本局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联系方式等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按程序及时处理。
四、受理机构自在收到《申请表》后,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公开范围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物价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部分公开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答复机关;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如涉及的内容复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在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受理人员在接受咨询或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刁难公开权利人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由本局纪检组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六、市物价局纪检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七、本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各科室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有特殊情况随时监督检查。
三、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设立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8880008
四、领导小组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有关科室领导、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制度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备案制度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扎实开展,特制定制度。
一、各科室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备和建立档案工作。
二、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反馈情况,均应在公开5个工作日内抄送综合法制科备案。
三、凡备案的材料均应复制一份留存备查。
四、建立健全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档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栏的项目及内容分类,做好相关台帐。每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办理情况、群众意见、公开效果、上报备案的材料等,都要统一整理归档备查。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附: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协调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物价局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本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本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局综合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附: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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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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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信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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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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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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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 |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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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局机关各科室。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
制作本科室拟公开政府信息计划情况;
(二)
按时上报本科室制作或获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情况;
(三)对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点检查考核各科室落实《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科室,由局机关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议较差的科室,按照《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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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项目 |
考核目标 |
评分标准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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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领
导 |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15分) |
1、健全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有专人负责;(3分) |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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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有经费;(2分)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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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教育培训工作(2分) |
综合法制科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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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工作动态;(2分) |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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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及保密审核制度;建立政务公开预审制度、备案制度;(3分) |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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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及监督检查制度;(3分) |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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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
主动公开渠道,主动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信息时效。坚持依法、全面、真实的原则,把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40) |
1、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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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开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价格信息;(2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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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2分)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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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面公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4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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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面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信息(5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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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面公开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4分)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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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面公开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信息(2分)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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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置局网站、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监督电话、新闻发布会、新闻传媒、宣传资料、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5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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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目录文件齐全,及时更新(信息形成或变更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及时报送市政府信息中心(5分) |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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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确保没有公开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2分) |
办公室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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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按照规定的期限,准确、完整的向市政府信息查阅点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数据由市档案局提供)(5分) |
办公室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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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2分) |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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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
以高效、快捷、便民为原则,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操作程序规范。(10分) |
1、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2分) |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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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处理流程(1分) |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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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单位网站依申请公开(2分) |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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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进行区分处理;对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将申请书登记留存,并符合规定的留存时间;(2分) |
综合法制科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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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或减免的情况;(2分) |
收费管理科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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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申请公开资料存档情况;(1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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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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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5分) |
办公室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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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同步审查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分) |
办公室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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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2分) |
办公室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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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管
理 |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15分) |
1、按时编制政府信息年度报告,形式规范,内容全面,并及时报送和公开;(5分) |
综合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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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3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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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没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1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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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保没有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3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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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保没有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府信息损坏、灭失。(2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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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确保没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1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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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效果 |
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10分) |
1、公开结果真实、可信,确保没有被公众投诉或媒体曝光;(3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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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保没有因政府信息不公开、错误公开,而引发破坏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3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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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各科室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2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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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度达80%以上;(2分)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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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总分为100分。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总结全局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由局综合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局机关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能配合。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前,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3月底前,通过市价格信息网等渠道公布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局综合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物价局信息公开预审制度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 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审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审核公开工作是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坚持客观、真实。审核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办事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尤其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进行预公示,听取意见建议,调整修改后再作决定和正式公开。
(三)注重实效。审核公开工作是否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四)形式和范围适当。审核公开工作是否采取不同形式,有利于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知情、监督。
二、预审机构
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批准后按要求组织公布。
三、预审内容
( 一 ) 公开内容的预审。
1 、局机关对外公开的内容重点是办事公开。主要包括: ⑴ 单位的工作职能及领导分工等情况; ⑵
单位承办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设立依据及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过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投诉途径,违反承诺及违规违纪的投诉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
⑶ 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⑷ 上级下拨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⑸
单位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6)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7)机关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等情况。
3 、社会群众和机关干部职工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尚未公开的、不属国家机密并与本人及少部分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 二 ) 公开形式的预审。
1 、利用公开公示栏公开;
2 、利用新闻媒体公开;
3 、利用价格信息网站公开;
4 、利用新闻发布会公开;
5 、利用其他方式公开。
( 三 ) 公开时间的预审。
1 、政策性、稳定性的事项长期公开;
2 、阶段性、经常性的事项逐段、定期公开;
3 、临时性、动态性的事项内容及时公开。
四、预审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预审,批准后按要求组织公开。
五、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价格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上网价格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我局网站的安全,防止在价格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价格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和“谁上网、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机构负责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
我局公开的价格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价格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科室的价格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价格信息进行确定。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
我局发布的价格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各科室上网公开的价格信息,必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和局主要领导审核,局综合法制科一经接收,即视为各科室已经进行保密审查,出现责任事故,由各科室负责。
第八条 禁止上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的价格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价格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九条
需公开的价格信息由局综合法制科负责上网公布。局综合法制科还应定期对上网价格信息进行清理,取消已失效的价格政策和价格信息,确保上网价格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条
各科室要加强对上网价格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秘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局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水平。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了解、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自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将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传达;二是搞好相关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报送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四、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各环节职责、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各科室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市政府信息网。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局综合法制科为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受理申请过程中,应及时与局综合法制科保持联系,接受其帮助和指导。
6、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六、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价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特邀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
(二)公开的方式。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局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且作为科室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我局制定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效能办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三、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及时公开,并向同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对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的调查处理应当予以配合,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信息公开举报的处理情况。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及时予以更改、补正。
五、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开发、利用依法获得的政府信息,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七、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八、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反馈制度
为了更好地检验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在局14楼大厅设立意见箱,对外公布投诉电话(12358),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对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二、跟踪落实,解决群众问题。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收集整理,落实跟踪整改措施,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三、及时反馈,公开答复。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直接答复、会议通报、新闻媒体报道、信息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本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本机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本制度由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韶关市物价局的政府信息,提高韶关市物价工作的透明度,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投诉: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本局政府信息,符合公开要求不能按时公开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受理程序
1、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统一由市物价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2、本局办公室对投诉的情况调查核实后,应征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意见,经局务会确定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3、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转办单位和投诉人。
第五条 处理办法
1、对工作人员一年内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各科室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由各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予以通报。
3、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12358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保障,是指依据《条例》、《办法》有关条款,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注重实绩,客观全面,指标量化;
(二)群众评判,社会评价,科学评定;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四)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惩教并举。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深化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受理举报联系方式。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承担有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机关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同级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韶关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各级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条
举报人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内容主要为我局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及《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涉及泄密的举报由同级保密部门受理。
第八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十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机构或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条例》以及《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应予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保密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韶关市物价局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
为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积极利用价格杠杆服务韶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扩大公众对价格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建立有效、顺畅、权威、快捷的新闻传播和沟通渠道,确保物价部门对外新闻宣传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是指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或兼职)新闻发布人员。
(一)本局新闻发言人在局党组成员中产生,原则上由一名副局长担任。本局各科室(检查局、队、中心)负责人为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成员,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二)新闻发言人担负组织策划新闻发布会和直接发布新闻的双重职责。由局党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新闻媒体保持联系,协调新闻发布会的召开,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
(三)新闻发言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局党组提出,由局长或班子其他成员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对外发布新闻;也可指定相关科室(检查局、队、中心)负责人协助或代言新闻发布会;
(四)新闻发言人按照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审阅新闻稿件,确定统一宣传口径,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可接受记者采访。必要时由有关科室(检查局、队、中心)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或邀请县(市、区)物价局或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
第二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价格法律法规以及价格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价格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情况;
(二)运用价格杠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价格事件所采取的价格政策措施及突出成效;
(三)对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批和调整,列入《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所召开的听证会情况;
(四)突发价格异动的市场监管情况,群体性价格事件的化解情况,重要专项价格检查以及重大价格违法行为案件执行情况;
(五)对社会关注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深化政务公开及需向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根据工作需要,重大价格政策、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出台原则由局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专项工作也可由局其他领导或授权有关科室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二)新闻通稿。以市局名义撰写的新闻通稿,通过媒体(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短信)公开发表;
(三)邀请媒体参加听证会及相关工作会议;
(四)接受有关记者的专题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表署名文章等。
第四条
新闻发布稿件的形成及审批程序
(一)综合性新闻稿,由市局综合法制科起草,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专题性新闻稿,由相关科室(检查局、队、中心)起草,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及敏感性稿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重要工作、重要政策、重大事件由市局综合法制科起草,经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管理
(一)一般性的业务咨询,由各科室(检查局、队、中心)负责人按照价格政策进行解答;
(二)对无法核定采访者身份或媒体突然要求对敏感性价格问题进行采访的,原则上不接受采访;
(三)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价格事件的新闻稿件,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和宣传,以确保宣传口径的一致性。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要求
(一)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突发性价格事件,在第一时间内举行;
(二)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一周前,由局联络员按照程序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报批;
(三)局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由综合法制科负责,局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由综合法制科科长兼任。联络员协调局各科室(检查局、队、中心)办理新闻发布会申报事宜、筹备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新闻单位记者,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映,管理新闻发布档案等;
(四)新闻发言人、联络员及协助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新闻发布程序办事,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五)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国家和省的价格政策、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于重大价格新闻,要以正面宣传引导为主;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在没有得到上级同意前一般不予发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