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局文件

韶市价[2009]63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

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建设局、环保局、气象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09]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辖区内所有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区和农业示范园区均按此优惠政策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收费,并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办:收费管理科              电话:8875228

 

关于对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90728 16:39:40 索取号:0406-02-2009-000207 文号:粤价〔200917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9176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建设厅、环保局,省气象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推行“零收费区”做法的要求,现就省级产业转移园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减半征收(上限收费标准减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2)防雷检测收费;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4)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5)语音(音频)电路租用收费;6)数字数据电路(DDN)租用收费;7)数字电路租用收费;8)帧中继业务租用收费。
   
二、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应缴交的其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标准和服务内容,供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也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以上规定自20098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45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