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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物价局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是本局科室在办理涉及价格管理监督事项或其他行政事宜中,如与价格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意见分歧,或是机关内部承办单位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意见不同,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不予办理或予以否决时,需在办结时限内将否定情况向局分管领导报备。
二、下列事项须实行否定报备:
(一)价格或收费管理相对人要求调整价格或收费标准,其申请报告经审核后认为上报材料有错或理由不充分或时机不成熟而不予办理的;
(二)价格或收费管理相对人要求核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因未能提供有关事实依据、手续不全或经查不实或不符合国家价格、收费政策而不予办理的;
(三)必须执行价格登记备案的商品,因申报者未提供必须的证明材料或经查不实而不予办理登记的;
(四)各职能部门或上下级部门之间因涉及价格、收费管理监督事宜或其他行政事宜意见不一致,依照分管权限不予审批通过的;
(五)其他必须报备的否定事项。
三、经办人员对否定事项要认真填写一式两份否定报备表,否定报备表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一份送局分管领导报备,另一份留经办科室归档备查。
四、经办科室须在作出否定通知的同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备。
五、否定报备表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办科室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及职务;
(二)被否定事项基本情况及原因;
(三)被否定对象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或地址等。
六、对经办事项实行否定时,必须有理有据,并向管理相对人作出解释。
七、各经办科室领导要认真审核《否定报备表》,发现疑问的要及时查问了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八、局领导如发现否定报备事项不妥,可发回经办科室重新办理。
九、凡违反否定报备制度,情节较轻的,按照市委、市政府《韶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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