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区自来水价格
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韶关市物价局韶市价[2007]83号文件
用水种类 单价
(元/立方米)
备注
分类水价   含水资源费、价格调节基金
(一)居民生活用水 1.05
(二)工业用水 1.28
(三)行政事业用水 1.45
(四)经营建筑用水 2.20
(五)特种用水  
      1、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0.92
      2、特种经营用水 3.00
 
 
韶关市区旧自来水价格
已停止执行

韶市价[2001]141号文
从2001年12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
(下表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用水种类
单价
(元/吨)
居民用水
0.89
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
1.10
经营服务用水
1.48
建筑用水
1.30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0.50
特种经营用水
2.10
 

市区污水处理费新标准

    历经数次调研、分析、公开听证及完善,市区污水处理费新标准日前出台,从2004年4月1日起市区污水处理费按0.25元/吨征收。

    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政府批准于2000年11月起开征,由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过低,比照与省政府签订的《珠江整治责任书》任务,我市仍需建设一个耗资1.4亿元的第二污水处理厂方能达到综合治理城市污水的目标,此前我市经多方筹集和征收的污水处理建设资金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市污水处理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需求,出现较大资金缺口。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的文件精神,同时参照省内部分城市现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2003年下半年,有关部门经调研分析提出了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三个方案。2003年11月20日,市物价局为此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形成了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初步方案,并报请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和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批准,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将执行“分步实施”的方案:从2004年4月1日起,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每吨0.25元,以后逐年提高到0.3元/吨、0.4元/吨、0.5元/吨。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企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新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