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韶价[2010]44号
韶关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韶水字[2010]3号)收悉。在依法进行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十二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市区自来水价格分两步调整的意见,经市政府十二届49次常务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现就调整韶关市区(不含曲江区)自来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自来水综合水价由1.28元/m3(含税,下同)调整为1.48元/m3(含水资源费0.12元/m3,价格调节基金0.01元/m3,价内征收),调幅16.12%。各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1.05元/m3调整为1.25元/m3。
(二)工业用水由1.28元/m3调整为1.48元/m3。
(三)行政事业用水由1.45元/m3调整为1.65元/m3。
(四)经营服务用水由2.20元/m3调整为2.40元/m3。
(五)特种用水
1.消防、环卫、绿化用水由0.92元/m3调整为1.12元/m3。
2.特种经营用水由3.00元/m3调整为3.20元/m3。
二、优惠政策。对经市民政部门核准的市区低保困难户(市自来水公司用户)继续实行水价补贴,按月用水量15m3定额计,每立方米补贴由0.16元调整为0.20元,由市民政部门年终后一次性发放,所需补贴在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
三、新的市区自来水价格及优惠政策,从2010年6月1日起(即从2010年7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四、原韶关市区自来水价格标准(韶市价[2007]83号)同时废止。
请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及市自来水公司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用户对新出台的自来水价格标准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市环保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促进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99号)和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广东省韶关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目标责任书》文件精神,在依法进行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十二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调整韶关市区(不含曲江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征收标准由现行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分居民类和非居民类征收。各分类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90%折算后的征收标准为:居民类0.68元/立方米,非居民类0.78元/立方米。
二、凡在韶关市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使用自来水和取用自备水源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均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9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2001]9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下列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实行减免或暂缓征收:
(一)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放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且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及经市民政局核准并领取“低保证”的特困户,暂缓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对产品以水为原料和生产过程中蒸发量大的单位,按实际排水量计算。
四、市区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一并征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工程维修管理处污水收费所负责征收。
五、韶关市区污水处理费新的征收标准,从2010年6月1日起(即从2010年7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七、原韶关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韶市价[2008]47号)同时废止。
请市环保局下属市水质净化中心、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下属市政工程维修管理处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新出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并及时到韶关市价格政务服务中心(升平路80号)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