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价局文

 

韶市价[2008]125

 关于调整市区出租车运价问题的通知

 

市交通局:

市政府办转来你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运价的请示》(办文编号8653)悉。为化解成品油价格上涨压力,经过有关程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市区出租车起步里程由2.5公里调整为2公里,起步价5元不变。其它运价标准和侯车计费仍按韶市价[2005]6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调整运价后,请你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维护出租车行业的稳定。

以上通知从20081215日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出租车  运价  通知

抄送:邹永松副市长,李书明副秘书长,市政府办,韶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主办:价格管理科          电话:8884070


韶市价[2005]68

 关于调整市区出租小汽车营运价格的通知

 韶关市出租小汽车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韶关市出租小汽车运价调整听证申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举行了调整出租小汽车运价听证会。经市政府十一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意调整市区出租小汽车营运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出租小汽车起步价营运里程2.5公里标准由原白天(6:00~21:004.00元,晚上(21:00~次日6:005.00元,现调整到全天(0:00~24:005.00元。

二、其它标准仍按韶市价[2002]170号文的规定执行。即(一)运价标准。营运里程2.5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白天(6:00~21:00,下同)每公里1.50元,晚上(21:00~次日6:00,下同)每公里2.00元;营运里程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白天每公里2.40元,晚上每公里3.00元。出租汽车计价器续程每公里跳3次表;(二)候客时间计费标准,白天每分钟 0.40元,晚上每分钟0.50元;(三)长途包车,其费用可由乘客和营运司机协商确定;(四)因乘客乘车途经路桥收费站,按政府规定所缴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负担。

三、出租小汽车计价器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四、出租小汽车运价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请通知市区各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到我局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于200571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出租汽车     价格     通知 

抄送:朱金雄副市长,张志才副市长,李书明副秘书长,李德军副秘书长,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区)物价局。

主办:价格管理科          电话:8884070

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5622日印发


 

韶关市区出租小汽车营运价格表

(根据据韶关市物价局文件韶市价[2008]125号制作)

项    目

时间区间

    计费标准

一、起步价

全天  (0:00-24:00)

5.00/2公里

二、运价(出租汽车计价器续程每公里跳3次表)

1.营运里程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

早上6:00~晚上21:00

1.50/公里

晚上21:00~早上6:00

2.00/公里

210公里(含10公里)以上

早上6:00~晚上21:00

2.40/公里

晚上21:00~早上6:00

3.00/公里

三、候车时间计费

早上6:00~晚上21:00

0.40/分钟

晚上21:00~早上6:00

0.50/分钟

四、因乘客乘车途经路桥收费站,按政府规定所需要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负担。

注:1、长途包车,其费用可由乘客和营运司机协商确定。2、出租小汽车计价器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3、以上标准从20081215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粤价[2006]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附表: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
 粤价[2007]12号
2007年2月7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经清理的《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见附表,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对照《目录》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国家已公布取消的以及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
    二、严格控制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及管理单位向出租汽车司机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搭售产品(商品)或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自愿选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应由司机自愿选择。属出租汽车管理单位代收代支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应按实际支出收取,不得从中牟利。
    三、《目录》以外有关保险、违章处罚、故障车辆拖曳作业等出租汽车非正常营运的收费,以及出租汽车有偿(经营)使用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应在《目录》规定范围内制定当地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

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征收对象

备注

1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出租汽车司机

从注册登记日起, 5年内每年检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1次。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

综合服务管理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5〕13号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标准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出租汽车司机

公司管理费、挂靠综合服务费等同类性质的统一归并为综合服务管理费。

3

合同保证金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5〕13号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标准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出租汽车司机

合同期满退回

4

承包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5〕13号

由市、县价格及相关主管部门公布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出租汽车司机

 

5

综合性能检测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34号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标准

综合检测站

出租汽车司机

自愿原则

6

GPS定位系统安装(管理)费

广东省定价目录说明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标准

GPS管理中心或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出租汽车司机

自愿原则

  7

对讲机服务费

广东省定价目录说明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标准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出租汽车司机

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