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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粤价发电〔2009〕1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09年9月30日零时起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59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调整后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和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请于9月30日14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
附表:
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自2009年9月30日零时起执行)
(
已作废)
|
品名 |
对民营批发企业的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
最高批发价(元/吨) |
最高零售价 |
|
元/吨 |
元/升 |
|
90号汽油(Ⅱ) |
7055
|
7155
|
7455
|
5.52
|
|
93号汽油(Ⅱ) |
7502
|
7602
|
7902
|
5.94
|
|
97号汽油(Ⅱ) |
7950
|
8050
|
8350
|
6.44
|
|
0号柴油(Ⅱ) |
6305
|
6405
|
6705
|
5.72
|
|
90号汽油(Ⅲ) |
7285
|
7385
|
7685
|
5.72
|
|
93号汽油(Ⅲ) |
7746
|
7846
|
8146
|
6.16
|
|
97号汽油(Ⅲ) |
8207
|
8307
|
8607
|
6.67
|
|
0号柴油(Ⅲ) |
6508
|
6608
|
6908
|
5.92
|
说明:
1.汽油(Ⅲ)和柴油(Ⅲ)是指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DB44/345—2006)、《车用柴油》(DB44/346—2006)或者深圳市《含清净剂车用汽油技术规范》(SZJG12—2007)、《含清净剂车用柴油技术规范》(SZJG13—2007)的汽、柴油。
2.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发改电〔2009〕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19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620元和58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020元和62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路、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9月3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9月3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粤价发电[2009]10号、发改电[2009]238号
从2009年9月2日零时起执行
(
已作废)
|
品名 |
对民营批发企业的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
最高批发价(元/吨) |
零售上限价 |
|
元/吨 |
元/升 |
|
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
7245 |
7345 |
7645 |
5.66 |
|
93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
7704 |
7804 |
8104 |
6.09 |
|
97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
8162 |
8262 |
8562 |
6.60 |
|
0号柴油 |
6495 |
6595 |
6895 |
5.88 |
说明: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收任何费用。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已作废)
2009年07月29日
08:43:01
索取号:0406;-02-2009-000208
文号:粤价发电〔2009〕9号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粤价发电〔2009〕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调整后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和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请于7月29日14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表: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
附表:
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
品名 |
对民营批发企业的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
最高批发价(元/吨) |
最高零售价 |
|
元/吨 |
元/升 |
|
90号汽油(Ⅱ) |
6945 |
7045 |
7345 |
5.44 |
|
93号汽油(Ⅱ) |
7386 |
7486 |
7786 |
5.85 |
|
97号汽油(Ⅱ) |
7826 |
7926 |
8226 |
6.34 |
|
0号柴油(Ⅱ) |
6195 |
6295 |
6595 |
5.63 |
|
90号汽油(Ⅲ) |
7175 |
7275 |
7575 |
5.63 |
|
93号汽油(Ⅲ) |
7630 |
7730 |
8030 |
6.07 |
|
97号汽油(Ⅲ) |
8084 |
8184 |
8484 |
6.57 |
|
0号柴油(Ⅲ) |
6398 |
6498 |
6798 |
5.83 |
1.汽油(Ⅲ)和柴油(Ⅲ)是指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DB44/345—2006)、《车用柴油》(DB44/346—2006)或者深圳市《含清净剂车用汽油技术规范》(SZJG12—2007)、《含清净剂车用柴油技术规范》(SZJG13—2007)的汽、柴油。
2.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发改电〔200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10元和577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910元和617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7月29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
附表一
|
|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
|
单位:元/吨
|
|
品种
|
调整前供应价格
|
调整后供应价格
|
|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
6730
|
6510
|
|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
5990
|
5770
|
|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
6020
|
5800
|
|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
4310
|
4150
|
|
航空汽油(标准品)
|
6930
|
6700
|
|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
|
单位:元/吨
|
|
90号汽油(Ⅱ)
|
90号汽油(Ⅲ)
|
0号柴油 |
|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
|
北京市
|
7710
|
7040
|
|
天津市
|
7265
|
6525
|
|
河北省
|
7265
|
6525
|
|
山西省
|
7335
|
6580
|
|
辽宁省
|
7265
|
6525
|
|
吉林省
|
7265
|
6525
|
|
黑龙江省
|
7265
|
6525
|
|
上海市
|
7280
|
6530
|
|
江苏省
|
7320
|
6565
|
|
浙江省
|
7320
|
6580
|
|
山东省
|
7275
|
6535
|
|
湖北省
|
7290
|
6550
|
|
湖南省
|
7330
|
6610
|
|
河南省
|
7285
|
6545
|
|
海南省
|
7410
|
6660
|
|
广东省
|
7345
|
7575
|
6595
|
|
广西自治区
|
7410
|
6660
|
|
宁夏自治区
|
7270
|
6525
|
|
甘肃省
|
7250
|
6545
|
|
新疆自治区
|
7045
|
6420
|
|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
|
呼和浩特市
|
7280
|
6540
|
|
合肥市
|
7285
|
6545
|
|
福州市
|
7320
|
6570
|
|
南昌市
|
7285
|
6545
|
|
成都市
|
7485
|
6760
|
|
重庆市
|
7470
|
6725
|
|
贵阳市
|
7445
|
6685
|
|
昆明市
|
7475
|
6715
|
|
西安市
|
7250
|
6535
|
|
西宁市
|
7215
|
6555
|
|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
|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
|
|
的油品。
|
| |
|
|
|
|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过期作废)
2009年06月30日
10:43:23
索取号:0406;-02-2009-000175
文号:粤价发电〔2009〕8号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粤价发电〔2009〕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198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调整后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和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请于6月30日14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表1:
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
品名 |
对民营批发企业的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
最高批发价(元/吨) |
最高零售价 |
|
元/吨 |
元/升 |
|
90号汽油(Ⅱ) |
7165
|
7265
|
7565
|
5.60
|
|
93号汽油(Ⅱ) |
7619
|
7719
|
8019
|
6.03
|
|
97号汽油(Ⅱ) |
8073
|
8173
|
8473
|
6.53
|
|
0号柴油(Ⅱ) |
64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