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7-6-7

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 文号:粤价[2007]120号
发文日期:2007年6月7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各民办高校:
    为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高校收费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境内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两项。
    二、民办高校学费由学校自主制定,实行备案制度。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3〕161号),我省民办高校的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学费标准由民办高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的学习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报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备案。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学费备案制度。凡新设立或需要调整学费标准的必须在每年3月底之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好备案手续,不报备案的一律不得执行。学费备案方式见附件。
所有学校的学费均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民办高校在校生在不转专业(或专升本)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在校生经批准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同学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
    三、民办高校学生住宿费实行核准制度。民办高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粤价〔2004〕128号)和《关于明确高等院校等学生宿舍住宿费中水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4〕56号)规定,送省教育厅核实后报省物价局核准执行。住宿费核准方式见附件。
    四、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民办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入学时缴交的教材资料费不退,其他代收费据实清退。
    五、规范代收费行为。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民办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考试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民办高校代收的教材资料费用,每学年应结算一次并公布,毕业时,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