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公路养路费等
收费项目的通告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8]13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粤财综[2008]197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粤财综[2009]1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工商两费从2008年9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公路养路费等100多项收费。现将涉及我市市直和驻韶中省直属有关部门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通告如下(见附表)。
特此通告。
二OO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