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物价局
关于韶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韶市价[2009]15
(20093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过价格听证的有关法定程序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批复市区(不含曲江区,下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的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计入水费一并收缴。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收费标准

 

序号

水消费量分类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元/立方米)

1

居民用水

0.35

2

工业用水

0.40

其中: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工业

0.05

3

行政事业(机关团体)

0.19

4

经营服务(商业)

0.53

5

农贸市场

1.59

6

特殊行业

0.80

二、市区自备水源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市区自备水源的单位、个人,其生活垃圾处理按其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依照20062007年平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109.03/吨,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三、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对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和取得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困难户实行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 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征收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我局《关于实行上门收集袋装垃圾后环卫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韶市价[1998]96号)和《关于废止韶市价[1997]67号文的补充通知》韶市价[2002]133号同时废止。

五、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921日起实施(即从20093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接通知后,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实施工作,并到市物价局价格政务中心(升平路80号) 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收费管理科            电话:887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