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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物价局
关于韶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韶市价[2009]15号
(从2009年3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过价格听证的有关法定程序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批复市区(不含曲江区,下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的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计入水费一并收缴。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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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水消费量分类 |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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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用水 |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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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业用水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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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工业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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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事业(机关团体) |
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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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服务(商业) |
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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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贸市场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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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殊行业 |
0.80 |
二、市区自备水源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市区自备水源的单位、个人,其生活垃圾处理按其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依照2006—2007年平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109.03元/吨,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三、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对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和取得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困难户实行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
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征收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我局《关于实行上门收集袋装垃圾后环卫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韶市价[1998]96号)和《关于废止韶市价[1997]67号文的补充通知》韶市价[2002]133号同时废止。
五、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9年2月1日起实施(即从2009年3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接通知后,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实施工作,并到市物价局价格政务中心(升平路80号)
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收费管理科
电话:887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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