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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一月四日 粤价函〔2010〕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准补领和换领居住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9〕579号)悉。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每证20元缴纳工本费。而对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得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取消深圳市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收取每证20元的规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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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
广东省居住证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文号:粤价函[2004]61号
执行日期:2004年3月1日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提请核定<广东省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3〕450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广东省居住证工本费,每证10元。该证发放对象为到本省工作或者创业、符合粤府〔2003〕81号文规定的人员。
二、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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