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市价[2004]117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市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详见附件一。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当地的政府指导价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全市统一,详见附件二。

具体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签订合同约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约定。

二、根据《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类车型的具体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举行价格听证后另行制定。在新的标准下达前,各物业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当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终止。

四、住宅小区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生活垃圾原则上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上门收集,上门收集袋装垃圾服务费(含垃圾清运服务费)统一按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执行。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修时应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保持小区公共设施的完好,并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统一管理。如在装修时搬运装修材料损坏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在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六、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住宅小区范围内的路灯用电,高层住宅内设有独立计量表的电梯及其它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等公共水电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

以下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1.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

2.小区的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的水电费用;

3.高层住宅内没设立计量表的电梯等的电费。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办公和生活等的自用水电,须单独设计量表,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担。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费统一列支。

七、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论是执行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作收费明码标价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内容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进行公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收费标价牌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八、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定期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公示有关收费单位的收据复印件、分摊总金额、分摊办法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分摊的金额。

九、本通知于2004111日起执行。我局原批准的各住宅小区(商住楼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韶关市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二、韶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韶关市物价局            韶关市建设局

 

OO四年十月十九日

 

    主办:收费管理科         电话:8875228

     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22日印发

 

附件一

 

韶关市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

物业管理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服务等级

基准价(元/m2·月)

(按建筑面积计算)

上下浮动幅度

多层住宅

带电梯高层住宅

一级

0.70

1.40

20%

二级

0.50

1.00

20%

三级

0.35

0.75

20%

 

附件二:韶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韶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一 级

项目

(一)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并按业主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

(二)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

绿化

养护

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项目

(一)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并按业主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

(二)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 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户有明显标志。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

绿化

养护

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三 级

项目

(一)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并按业主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

(二)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 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户有明显标志。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

绿化

养护

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说明:

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试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高档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不适用本标准。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3、本《标准》各等级服务分别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主要内容组成。本《标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 

    4、选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设备、服务功能及业主(使用人)的居住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4]22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使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办法,请各地一并认真执行。
  一、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省的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酬金比例。
  二、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三、各地在制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并报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四、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五、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房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六、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以前核准的住宅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要按照本文规定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七、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协调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改革,促进物业服务的健康发展。
  八、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当地具体操作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九、本通知自20043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和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各地要进行清理规范。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l、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1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