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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物价局、韶关市建设局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市价[2004]117号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市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详见附件一。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当地的政府指导价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全市统一,详见附件二。
具体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签订合同约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约定。
二、根据《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类车型的具体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举行价格听证后另行制定。在新的标准下达前,各物业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当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终止。
四、住宅小区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生活垃圾原则上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上门收集,上门收集袋装垃圾服务费(含垃圾清运服务费)统一按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执行。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修时应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保持小区公共设施的完好,并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统一管理。如在装修时搬运装修材料损坏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在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六、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住宅小区范围内的路灯用电,高层住宅内设有独立计量表的电梯及其它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等公共水电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
以下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1.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
2.小区的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的水电费用;
3.高层住宅内没设立计量表的电梯等的电费。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办公和生活等的自用水电,须单独设计量表,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担。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费统一列支。
七、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论是执行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作收费明码标价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内容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进行公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收费标价牌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八、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定期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公示有关收费单位的收据复印件、分摊总金额、分摊办法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分摊的金额。
九、本通知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批准的各住宅小区(商住楼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韶关市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二、韶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韶关市物价局
韶关市建设局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22日印发
附件一
韶关市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
物业管理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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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级 |
基准价(元/m2·月)
(按建筑面积计算) |
上下浮动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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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住宅 |
带电梯高层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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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0.70 |
1.4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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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0.50 |
1.0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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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0.35 |
0.75 |
20% |
附件二:韶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