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06-12-26)



韶关市物价局
关于市区管道天然气试行掺混气价的批复
韶市价[2007]108号
2007年09月11日

韶关百江燃气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呈请选定天然气掺混方案和确定价格的请示》(韶百燃字[2007]22号)收悉。为使市区置换管道天然气顺利实施,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我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对其方案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意见,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市区管道燃气采用30%的天然气加70%的代天然气的掺混方案,市区天然气与代天然气(3:7)的掺混气价格,即居民用户每立方米5.98元,工商用户每立方米按不超过居民用气价格的20%内由你公司确定。

   上述掺混气价从2007年9月15日起执行,试行价格暂定一年。

    鉴于管道燃气价格涉及千家万户,请你公司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掺混气的顺利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价格管理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2007年09月11日


韶关市物价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7-03-26)
韶市价[2007]3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立即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市区管道燃气报建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市价〔2006〕58号)同时废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管道燃气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必须按韶关市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韶市建字[2006]114号) 规定计入售房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的费用(此规定从该文发出之日起执行)
    三、今后新建小区有关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收费,按建设工程量和省、市有关安装工程当期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管道燃气企业双方协议定价,其协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原收费标准。其他用户参照执行。
    四、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五、燃气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下列服务: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和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文件精神,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以上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规范市区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的工作,希望各有关单位必须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价格管理问题,请及时向韶关市物价局反映。

 

韶关市物价局 韶关市建设局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韶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韶市价[2005]123号

市科光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调整市区管道燃气供气价格的紧急请示》收悉。自今年6月市区执行新的管道燃气价格以来,你公司购入原材料液化石油气价格从平均每吨4315元上升到4889元,上涨幅度为11.33%。根据市政府十一届18次常务会议精神,市区管道燃气价格实行动静态管理,当平均进货价上下浮动超过10%时,作一次相应的价格调整。现就有关调整管道燃气价格通知如下:
    一、市区代天然气价格居民用气由现行每立方米6.30元调整为6.95元,工商用气每立方米按不超过居民用气价格的20%内由你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用气价格按原标准执行)。

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物价局关于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
实行市场调节价后价格监管的意见 
韶市价[2005]122号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一届29次)精神,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现提出有关价格监管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结成不同形式的价格联盟或价格垄断以及层层转手、倒买倒卖、虚报成本、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违法行为。违者由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依法严肃查处。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监测规定》,我局决定对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价格监测。要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每月15日、30日分别将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资料报送市物价局(见附表)。如销售价格随进货价格变化而作出即时调整,请提前一天上报,以便我局及时将本地区以及周边地区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控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成本,其销售价格要低于全省最高零售价水平。
    四、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依法经营,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五、送气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收取送气费。
    六、当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发生异常情况,市物价局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对其价格监管办法作相应调整。
    七、进一步做好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市民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理解支持。
    八、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价格监管机构是韶关市物价局。
 
 

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