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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物价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7-03-26)
韶市价[2007]3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立即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市区管道燃气报建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市价〔2006〕58号)同时废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管道燃气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必须按韶关市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韶市建字[2006]114号)
规定计入售房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的费用(此规定从该文发出之日起执行)。
三、今后新建小区有关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收费,按建设工程量和省、市有关安装工程当期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管道燃气企业双方协议定价,其协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原收费标准。其他用户参照执行。
四、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五、燃气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下列服务: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和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文件精神,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以上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规范市区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的工作,希望各有关单位必须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价格管理问题,请及时向韶关市物价局反映。
韶关市物价局 韶关市建设局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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