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
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校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
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6-1
文号:粤教财[2006]65号
执行日期:自2006年秋季入学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财政局、港澳办,有关高校:现将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教财[2005]22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录取到我省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港澳地区学生,从
2006
年秋季起,执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各高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港澳地区学生的收费项目。各高校招收的港澳地区学生,我省将按每生每学年
8000 元给予生均定额补助,其中省财政负责安排省属高校定额补助资金,广州、深圳等市属高校由各市财政负责安排定额补助资金。从 2007
年开始,港澳地区学生定额补助资金请按生均定额补助标准编入各单位的部门预算。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
关于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
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教财[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港澳办,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坚决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为鼓励和支持更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港澳青年的国家观念和民族情感,培养爱国爱港爱澳人才,现就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港澳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港澳学生收费标准
1.对已录取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港澳地区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港澳学生与内地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2.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港澳学生的收费政策。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对来内地就读的港澳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港澳学生的收费项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港澳学生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设立港澳学生奖(助)学金
为鼓励更多的港澳地区学生到内地学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港澳学生奖(助)学金。港澳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用于奖励、资助港澳地区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港澳学生奖(助)学金设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内,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奖(助)学金的年度资金总额、奖励、资助范围、标准、发放方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对招收港澳上述学生的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专项补助
对上述港澳学生收费标准调整后,考虑到他们的实际培养成本,为鼓励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更多港澳地区学生,国家财政对招收上述港澳学生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每年的招生数量,据实安排财政生均定额补助。
中央财政对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地方高校(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等6个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直辖市除外)招收的上述港澳学生,按每生每学年8000元给予专项补助。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等6个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直辖市应按照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对招收上述港澳学生的本地所属高校给予专项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6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请各地、各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以上各项规定,积极做好对港澳学生的各项工作,抓紧时间研究并制定与港澳学生工作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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