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粤价[2006]30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经对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将环保部门收取的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改为国家项目名称的“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不再列在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
    三、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规定转为基金。
    四、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改)《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
 

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原批准设立依据

1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费

物价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117

2

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费

劳动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费(1)[1994]47

3

计划生育服务证费

计生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508

4

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证费

统计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14

5

国家公务员任命书文本费

人事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53

6

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

经贸部门

省食盐专卖局、财政厅、物价局粤盐政[1995]317

7

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卫生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

8

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费

卫生部门号

省物价局粤价费(1)[1993]37

9

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

教育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95

10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工本费

工商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1999]313

11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国资委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