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价[2009]49号
关于贯彻落实调整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市统一执行省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二、行业差别和超额取水部分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粤价[2009]62号文规定的计费方法执行。
三、以上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请有关收费单位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韶关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水资源费
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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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城市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局。 |
主办:收费管理科
电话:887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