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物价局

文件

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水利局

韶市价[2009]49

 关于贯彻落实调整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市统一执行省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二、行业差别和超额取水部分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粤价[2009]62号文规定的计费方法执行   

三、以上通知自200971日起执行。请有关收费单位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韶关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韶关市物价局

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水利局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水资源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城市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局

  主办:收费管理科             电话:8875228


 

附件:

韶关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水源

标准

 取用水类别

地表水

征收标准

地下水征收标准

备注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

超采区

限采区

一般区域

超采区

限采区

一般区域

城乡生活取用水

0.12

2.00

1.00

0.50

0.25

/

生产、经营取用水

0.12

4.00

2.00

1.00

0.50

/

核电、火力、抽水蓄能

发电取用水

0.005

4.00

2.00

1.00

0.50

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收

水力发电取用水

大中型

0.007

/

/

/

/

/

小型

0.005

 地热水、矿泉水

生产、经营取用水

/

4.00

2.00

4.00

2.00

已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半征收

城乡生活取用水

/

2.00

1.00

2.00

1.00

其它取用水

0.12

4.00

2.00

1.00

0.50

/

备注:1.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kwh,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m3

2.城乡生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

3.生产、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4.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