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17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以上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令
第3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
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以上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人员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各种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服务项目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以上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3号令